2023-12-27 19:23:33
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chuàng)作者”身份。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于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為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而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北京互聯網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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